39萬元買口罩,賣家不發(fā)貨也不退款?法官:網(wǎng)絡購物應選正規(guī)渠道
淮海晚報訊:淮安某公司去年過年期間在網(wǎng)上購買了10萬只口罩,可在打款后,始終沒有收到口罩,要求退款也被拒絕,于是一紙訴狀將對方公司訴至法院。日前,清江浦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。
去年的2月12日,淮安某公司在網(wǎng)上與A公司商談購買口罩事宜,約定口罩購買價3.9元/個,共計購買10萬個,同日,淮安某公司向A公司打款39萬元。A公司在收款后,轉而又向張某轉賬34.5萬元,購買口罩。2月18日,A公司向淮安某公司反映,因張某的買賣被詐騙,導致無法交付口罩,并退還了5萬元。
淮安公司要求A公司退還剩余預付款,但A公司表示,其已向張某支付34.5萬元,因張某被詐騙,無法交付口罩,也無法退款,其不應當承擔退款責任。雙方因此產(chǎn)生矛盾,今年2月,淮安某公司將A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A公司返還不當?shù)美?4萬元,并自去年2月1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淮安某公司與A公司在網(wǎng)上商談購買口罩事宜,A公司收取口罩款39萬元后,未能交付貨物,雙方實際已構成買賣合同關系,淮安某公司主張返還不當?shù)美赣捎姓`,應予調整。A公司收到貨款后,未能交付口罩,并提出其后家張某被詐騙,不能履行合同,退回5萬元,該行為可視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,淮安某公司要求返還剩余貨款,應視為同意解除購買口罩的合同,雙方達成解除的意思表示,涉案買賣合同解除。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,已經(jīng)履行的,根據(jù)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,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,因此淮安某公司要求A公司返還34萬元貨款的訴訟請求,予以支持。由于兩公司未簽訂書面合同,也未約定違約條款,涉案合同視為自起訴之日解除,故淮安某公司要求A公司自2020年2月1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也應予以調整。
最終,法院判決A公司返還剩余貨款34萬元,并判決自今年2月起訴之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支付逾期利息。法官提醒,消費者購物應選擇資質齊全的正規(guī)渠道購買,并注意查看商品標識、標簽和質檢證明,尤其在通過網(wǎng)絡購買時更要對相關信息謹慎對待,防止上當受騙。此外,買賣雙方應當自覺遵守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,一旦發(fā)生詐騙情況,要及時報警,通過合法渠道維權。
■融媒體記者 王磊,通訊員 閆麗華